《“正人心”与 “厚风俗” ??中国传统法律的价值取向》阅读答
栏目:高中议论文阅读时间:2020-05-26
阅读下面的文字,完成 l ~ 3 题。 最能反映中国传统法律精神的,自然属于历朝的法典,如《唐律疏议》《大明律》《大清律例》等。这些法典前后具有很强的继承性,法典中的规则大 阅读下面的文字,完成
l
~
3
题。
最能反映中国传统法律精神的,自然属于历朝的法典,如《唐律疏议》《大明律》《大清律例》等。这些法典前后具有很强的继承性,法典中的规则大体可以分为两类,一块由旨在推行道德教化的条款组成,一块由旨在保障国家的秩序、安全与正常的行政管理条款组成。前者大体关乎孝道、婚姻、立嗣与两性关系等,而后者则关乎军事、狱讼以及有效的行政管理等。而有关谋反大逆、杀人、盗窃、侵害的条款兼涉两块内容。但即便主要作为“
刑法典”
的历代法典,其“
形”
也不完全“
一刑独大”
,唐律十二篇中,真正关系到现代意义上的“
刑”
的实体法,乃贼盗、斗讼、诈伪、杂律四篇,而捕亡、断狱两篇类似于现代的程序法。从结构就可以看出立法者制律的中心意图并不在纯粹意义上的“
刑”
。《大明律》和《大清律例》都分七篇,分别为:名例、吏律、户律、礼律、兵律、刑律、工律。这是按照《周礼》所设置的治理模式来排序,与儒家所设想的道德理想一致,万物统一于“
道”
中,人间的秩序得以与道的规律相对应,法典篇目秩序的排列,也是按照这样的理念来定。
广义的法律是用来推行教化的,其要达到的价值目标乃在于“
正人心”“
厚风俗”
,诚如《史记·
管晏列传》中司马迁借管子之言所称的那样:“
治教化则人心正,人心正则天下无贼”
。而《唐律疏议》的序言中则把教刑的关系说得更为明白:“
德礼为政教之本,刑罚为政教之用,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。”
故而唐代立法者将法律视为政教之用,其意在促使人们恪遵德礼,以臻“
至善”
之化境。虽然儒家大体上强调人有“
恻隐”“
羞恶”“
辞让”“
是非”
之四端,故有“
仁”“
义”“
礼”“
智”
的道德自觉,然而现实生活中总有悖理违礼之事,此时纯靠自觉难以匡正人心、厚风俗,故而必须借助法律的威慑之力。所以古代从来不将法律视为政教之末,而以“
用”
名之,“
刑为盛世所不能废”
(《四库全书提要》)即指此意。
为了贯彻这一意图,传统法律设置了各种各样的规则,劝善惩恶。惩恶自不必问,但凡刑律所加,针对的对象必为于伦常纲教有违之人。不仅如此,传统法律往往还变现在看来纯粹是道德的义务为法律义务。譬如《唐律疏议》的“
贼盗”
一篇中就有这样的规定:“
诸邻里被强盗及杀人,告而不救助者,杖一百;闻而不救助者,减一等。力势不能赴救者,速告随近官司,若不告者,亦以不救助论”
;若“
追捕罪人而力不能制,告道路行人,其行人力能助之而不助者,杖八十;势不得助者,勿论”
。立法者考虑到了人的能力,通常情形下,能力越大,责任就越大,因此更应该有道德践履的勇气。唐律对见义不为的行为设置刑事责任,正在于提倡一种公序良俗。
更有甚者,刑罚为政教之用传统法律中,很多条款似乎在现实生活中进入司法程序的概率不大,甚至在其设定之初,就没有打算被执行。比如历代法典中有“
同姓不婚”
条,但是似乎从高中.初中阅读答案未被实践过。另外,诸如亲属之间的许多行为,虽被规定为犯罪,但是实践中遵循“
民不告官不举”
的做法,实际上立法者和司法者都明白,设置此类规则之真正意图,乃在于提出一种治国理想,希望民众向此努力,更多地带有一种“
宣教”
色彩。
(摘编自宋玲《“
正人心”
与 “
厚风俗” ——
中国传统法律的价值取向》)
1
.下列关于“
中国传统法律精神”
的表述,不正确的一项是
A.
《大明律》和《大清律例》七篇律法的顺序,是按照《周礼》中的治理模式来排序的,与儒家的道德理想也是一致的。
B.
管仲的“
治教化则人心正,人心正则天下无贼。”
这说明他将法律视为政教之用,认为法律的最高境界是促使人们恪遵德礼。
C.
传统法律设置了各种各样的规则,劝善惩恶。对那些不能严格自律、做出悖理违礼之事的人,必须借助法律的威慑力。
D.
传统法律常常把今天看来属于道德的义务规定为法律义务,如唐律对见义不为的行为就有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。
2
.下列理解,不符合原文意思的一项是
A.
古代法典中关于孝道、婚姻、立嗣与两性关系等方面的条款,其主要目的在于推行道德教化,兼有保障国家秩序、安全等作用。
B.
唐律十二篇中,贼盗、斗讼、诈伪、杂律四篇类似于现代意义上的“
刑”
的实体法,而捕亡、断狱两篇类似于现代的程序法。
C.
尽管古代律法将见义勇为作为社会成员的基本责任与义务,但在立法时又充分考虑到了人的能力差异,不搞“
一刀切”
。
D.
历代法典中都有“
同姓不婚”
的条款,但因为在实践中都遵循“
民不告官不举”
的原则,所以违反这一条款的人大都没有受到处罚。
3
.根据原文内容,下列理解和分析不正确的一项是
A.
中国历朝历代的立法者都不追求“
一刑独大”
,其制律并不在纯粹意义上的“
刑”
,“
刑”
的主要目的是让人有敬畏意识。
B.
《四库全书提要》认为:“
刑为盛世所不能废。”
因为刑罚为政教之本,其“
正人心”“
厚风俗”
的功用不可小觑。
C.
唐律规定对见危不作为者施以杖刑,根本原因是,在传统中国个体要接受社会这个特定团体赋予每个个体的义务要求。
D.
传统法律中的很多条款在现实生活中进入司法程序的概率并不大,据此可以推知,这些条款在设定之初就没有打算被执行。
参考答案:中小学作文阅读答案网整理
(共9
分,每小题3
分)1.B 2.A 3.A
l
~
3
题。
最能反映中国传统法律精神的,自然属于历朝的法典,如《唐律疏议》《大明律》《大清律例》等。这些法典前后具有很强的继承性,法典中的规则大体可以分为两类,一块由旨在推行道德教化的条款组成,一块由旨在保障国家的秩序、安全与正常的行政管理条款组成。前者大体关乎孝道、婚姻、立嗣与两性关系等,而后者则关乎军事、狱讼以及有效的行政管理等。而有关谋反大逆、杀人、盗窃、侵害的条款兼涉两块内容。但即便主要作为“
刑法典”
的历代法典,其“
形”
也不完全“
一刑独大”
,唐律十二篇中,真正关系到现代意义上的“
刑”
的实体法,乃贼盗、斗讼、诈伪、杂律四篇,而捕亡、断狱两篇类似于现代的程序法。从结构就可以看出立法者制律的中心意图并不在纯粹意义上的“
刑”
。《大明律》和《大清律例》都分七篇,分别为:名例、吏律、户律、礼律、兵律、刑律、工律。这是按照《周礼》所设置的治理模式来排序,与儒家所设想的道德理想一致,万物统一于“
道”
中,人间的秩序得以与道的规律相对应,法典篇目秩序的排列,也是按照这样的理念来定。
广义的法律是用来推行教化的,其要达到的价值目标乃在于“
正人心”“
厚风俗”
,诚如《史记·
管晏列传》中司马迁借管子之言所称的那样:“
治教化则人心正,人心正则天下无贼”
。而《唐律疏议》的序言中则把教刑的关系说得更为明白:“
德礼为政教之本,刑罚为政教之用,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。”
故而唐代立法者将法律视为政教之用,其意在促使人们恪遵德礼,以臻“
至善”
之化境。虽然儒家大体上强调人有“
恻隐”“
羞恶”“
辞让”“
是非”
之四端,故有“
仁”“
义”“
礼”“
智”
的道德自觉,然而现实生活中总有悖理违礼之事,此时纯靠自觉难以匡正人心、厚风俗,故而必须借助法律的威慑之力。所以古代从来不将法律视为政教之末,而以“
用”
名之,“
刑为盛世所不能废”
(《四库全书提要》)即指此意。
为了贯彻这一意图,传统法律设置了各种各样的规则,劝善惩恶。惩恶自不必问,但凡刑律所加,针对的对象必为于伦常纲教有违之人。不仅如此,传统法律往往还变现在看来纯粹是道德的义务为法律义务。譬如《唐律疏议》的“
贼盗”
一篇中就有这样的规定:“
诸邻里被强盗及杀人,告而不救助者,杖一百;闻而不救助者,减一等。力势不能赴救者,速告随近官司,若不告者,亦以不救助论”
;若“
追捕罪人而力不能制,告道路行人,其行人力能助之而不助者,杖八十;势不得助者,勿论”
。立法者考虑到了人的能力,通常情形下,能力越大,责任就越大,因此更应该有道德践履的勇气。唐律对见义不为的行为设置刑事责任,正在于提倡一种公序良俗。
更有甚者,刑罚为政教之用传统法律中,很多条款似乎在现实生活中进入司法程序的概率不大,甚至在其设定之初,就没有打算被执行。比如历代法典中有“
同姓不婚”
条,但是似乎从高中.初中阅读答案未被实践过。另外,诸如亲属之间的许多行为,虽被规定为犯罪,但是实践中遵循“
民不告官不举”
的做法,实际上立法者和司法者都明白,设置此类规则之真正意图,乃在于提出一种治国理想,希望民众向此努力,更多地带有一种“
宣教”
色彩。
(摘编自宋玲《“
正人心”
与 “
厚风俗” ——
中国传统法律的价值取向》)
1
.下列关于“
中国传统法律精神”
的表述,不正确的一项是
A.
《大明律》和《大清律例》七篇律法的顺序,是按照《周礼》中的治理模式来排序的,与儒家的道德理想也是一致的。
B.
管仲的“
治教化则人心正,人心正则天下无贼。”
这说明他将法律视为政教之用,认为法律的最高境界是促使人们恪遵德礼。
C.
传统法律设置了各种各样的规则,劝善惩恶。对那些不能严格自律、做出悖理违礼之事的人,必须借助法律的威慑力。
D.
传统法律常常把今天看来属于道德的义务规定为法律义务,如唐律对见义不为的行为就有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。
2
.下列理解,不符合原文意思的一项是
A.
古代法典中关于孝道、婚姻、立嗣与两性关系等方面的条款,其主要目的在于推行道德教化,兼有保障国家秩序、安全等作用。
B.
唐律十二篇中,贼盗、斗讼、诈伪、杂律四篇类似于现代意义上的“
刑”
的实体法,而捕亡、断狱两篇类似于现代的程序法。
C.
尽管古代律法将见义勇为作为社会成员的基本责任与义务,但在立法时又充分考虑到了人的能力差异,不搞“
一刀切”
。
D.
历代法典中都有“
同姓不婚”
的条款,但因为在实践中都遵循“
民不告官不举”
的原则,所以违反这一条款的人大都没有受到处罚。
3
.根据原文内容,下列理解和分析不正确的一项是
A.
中国历朝历代的立法者都不追求“
一刑独大”
,其制律并不在纯粹意义上的“
刑”
,“
刑”
的主要目的是让人有敬畏意识。
B.
《四库全书提要》认为:“
刑为盛世所不能废。”
因为刑罚为政教之本,其“
正人心”“
厚风俗”
的功用不可小觑。
C.
唐律规定对见危不作为者施以杖刑,根本原因是,在传统中国个体要接受社会这个特定团体赋予每个个体的义务要求。
D.
传统法律中的很多条款在现实生活中进入司法程序的概率并不大,据此可以推知,这些条款在设定之初就没有打算被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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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共9
分,每小题3
分)1.B 2.A 3.A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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